案例介紹
保安員的平時作業權限1、對治安、刑事案子等現行違法犯罪人員,有權捕獲并扭送公安機關,但無拘留、關押、審問、沒收財產及罰款的權利。
2、 發生在辦理效勞區域內的刑事、治安案子,有權保護現場、保護依據,保護現場次序以及提供與案子有關的狀況,但無現場勘查的權利。
3、 辦理效勞區域內進行安全防備查看,提出整改意見和合理化主張。
4、 勤中遇有違法犯罪人員不服阻止,乃至行兇報復的,可采取正當防衛,但不得涉及無辜人員或防衛過當
5、 對單位職工進行法制宣傳,做好“四防”作業(防火、防盜、防損壞、防自然災害事端),落實各項安全防備措施,發現危險縫隙或其它不安全要素,及時上報有關部門。
6、 不合法帶著槍支、彈藥和控制刀具的可疑人員有權進行盤查、監督,并陳述安保部及本地公安機關處理。
7、 有違反治安辦理行為的人,有權勸止、阻止和批判教學,但沒有對其處分的權利。
8、 違法犯罪行為有權阻止,但無處分、判決的權利。無權受理或處理民事糾紛、經濟糾紛和勞作爭議。
9、 對有違法犯罪的嫌疑人,可以監督,并向公安機關或保安部陳述,但無偵辦、扣押、搜查的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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